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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5U3EA87D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5
(2024)渝0105民初41801号
李*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31
(2024)渝0105民初41801号
李*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8
2020-03-09
(2019)渝0105民初2941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尹**与重庆桥月云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1-06
2018-08-10
(2018)渝0105民初1280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郁**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30
2018-08-30
(2018)渝0105民初1435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16
2018-07-11
(2018)渝0105民初6233号
健康权纠纷
袁*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381.58元
民事案件
5
2018-09-17
2018-07-12
(2018)渝0105行初191号
行政案由
郁**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7-12-13
2017-09-22
(2017)渝0105民初13945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麟智与重庆永辉超市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3
2017-09-22
(2017)渝0105民初1394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麟智与重庆永辉超市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13
2017-09-22
(2017)渝0105民初13951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麟智与重庆永辉超市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13
2017-09-22
(2017)渝0105民初139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麟智与重庆永辉超市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13
2017-09-22
(2017)渝0105民初139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麟智与重庆永辉超市江北区永辉生活广场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6〕10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商超经营。 ? ? 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从云南铭鑫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荷兰豆,进货数量是10公斤,进货价格22.2元/公斤,进货金额是10公斤×22.2元/公斤=222元。 ? ? 2025年12月8日,第三方抽检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进行了抽样送检,2025年12月2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5-03SP120566),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0747mg/kg,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0.02mg/kg,烯酰吗啉项目实测值为0.282mg/kg,标准指标为小于等于0.15mg/kg,吡唑醚菌酯和烯酰吗啉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03SP12056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03SP120566),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不合格批次荷兰豆在售,当事人称上述批次不合格荷兰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 ? 当事人收到荷兰豆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在该店显著位置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不合格荷兰豆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 ? 当事人销售的荷兰豆于2025年12月8日销售完毕,经查看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这批不合格荷兰豆的货值金额为293.25元,违法所得为293.2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叁元贰角伍分(¥293.25)。
5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