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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东兴农机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18YCT33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兴乡乡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30
(2020)黑06民终1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
林甸县建东加油站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3-28
(2022)吉0721执异5号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松原市宜鑫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海之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3﹞77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92#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构成了在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于2023年05月30日从大连大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总计30吨(密度为0.827),有进货票据,合36,275.70升,购进价216,600.00元,每升5.97元。2023年08月24日抽检时当事人库存1015.82升(已经销售29.16吨,合35,259.98升),购进价格税后为每升5.97元,销售价格每升6.25元,货值金额6348.88元,违法所得284.43元,未缴纳税金。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是2023年7月26日从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总计购进5吨(6765.90升),有进货票据,购进单价每吨7787.61元,金额38938.05元,税额5061.95元,价税合计44000.00元(密度为0.739)。 2023年08月24日抽检时库存数量为947.23升(已经销售5818.67升),购进价每升6.50元,销售价格每升6.90元,货值金额6535.89元,违法所得378.89元,未缴纳税金。截止到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库存0#车用柴油、92#车用乙醇汽油全部销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投资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投资人的身份情况;2.由投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由投资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三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成品油来源等相关情况;由投资人提供的销售记录4份,证明了该抽检时批次0#车用柴油、92#车用乙醇汽油所剩数量;3.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文件一份和检测报告三份,证明了移交的案件情况和车用乙醇汽油不合格情况、0#车用柴油不合格情况;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相关事实情况;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相关情况。6.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时现场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之规定.
2136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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