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钱艳鲜肉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02MA6QC1CN4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西河路中段马桥农产品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5〕210号
2025年3月24日,红塔区钱艳鲜肉摊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莲池10组段玉琼处采购生猪3头,经检疫合格后运输三头生猪至玉溪市红塔区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经过入场检验准予入场,2025年3月25日凌晨统一屠宰生猪一头,当事人在未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将猪肉运输至其摊位销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猪肉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当事人按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了整改,张贴《召回公告》,目前为止,召回0KG。据当事人陈述,不合格食品当天已售完,无存货,销售金额合计1660.40元,当事人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也未有账簿等相关记录,获取销售利润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场已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任整改通知书,不需再次责令整改,现作如下减轻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肆元肆角零分(¥1660.40元),以上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肆元肆角零分(¥1660.40元)上缴国库。
1664.00元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