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昌之康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权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4MAK7RC7U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王集镇步行街69号一楼北边房屋第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城市监处罚〔2026〕184号
经查,宜城市昌之康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昌之康大药房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赛福开?他克莫司胶囊”、“迈之灵片”2种药品是从上门推销药品的业务员手中购进的,现金交易支付。“赛福开?他克莫司胶囊”购进了5盒,300元/盒,购进金额共1500元,“迈之灵片”购进了3盒,33元/盒,购进金额共99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身份信息及票据证明。
另查明,当事人在京东商城上于2026年4月1日销售“赛福开?他克莫司胶囊”5盒,销售金额1600元;2026年4月13日销售“迈之灵片”3盒,销售金额119元。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将以上药品从京东商城进行下架处理,药房已停业关闭,京东商城昌之康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已退出网络销售平台。
本案中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719元,违法所得1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0120元。
10000.00元
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