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弥勒市贺达摩配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贺达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7JF7155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腾飞名苑A-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49号
当事人销售的“京球”牌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6-DZF-20,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依据GB/T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22199.2-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电池 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T/ZJXDC001-2021《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电池》检验,不同温度下的容量(-10℃)项目不符合T/ZJXDC001-202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初从昆明“京球”电池云南运营中心购进的,购进了10件,每件6支,2024年11月14日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该经营部还有8件该批次产品的库存,目前除备样的1件产品还存放于当事人的店铺内,其余7件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同批次产品库存。该产品进货价636元/件,销售价660元/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计算货值金额:8件×660元/件=5280元,计算违法所得:(660元/件-636元/件)×7件=168元。
1.没收1件备样的不合格“京球”牌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6-DZF-20,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 2.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人民币7920元(大写:柒仟玖佰贰拾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大写:壹佰陆拾捌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8088元(大写:捌仟零捌拾捌元整)。
792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