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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建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2MA2HE9EF9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云西路399号金茂大厦4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2026)浙1002民初7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应**,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
2026-01-30
(2025)浙1002民初11249号
相邻关系纠纷
台州市方远上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方远创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广微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12-31
(2025)浙1002民初3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业建材有限公司
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8
(2025)浙1002民初3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业建材有限公司
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5
(2025)浙1002民初1125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朱**
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6
2025-12-09
(2025)浙1002民初102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安华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7
2025-12-03
(2025)浙1002民初3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宏业建材有限公司
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8
2025-11-28
(2025)浙1002民初11249号
相邻关系纠纷
台州市方远上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方远创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广微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9
2025-11-20
(2025)浙1002民初102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安华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20
(2025)浙1002民初11249号
相邻关系纠纷
台州市椒江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方远上捷科技有限公司,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方远创捷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广微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29
2023-08-21
(2023)浙1002民初3060号
劳动争议
刘**、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0
2023-06-12
(2023)浙10民终826号
劳动争议
陈*、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10-25
2022-06-30
(2022)浙1002民初181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罗**、台州鸿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包含投资升值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1.2元。当事人公众号推文中包含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发布广告影响较小,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相关广告,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公众号推文中包含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述罚款共计20501.2元。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包含投资升值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1.2元。当事人公众号推文中包含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发布广告影响较小,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相关广告,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公众号推文中包含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述罚款共计20501.2元。
40501.2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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