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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北香鸭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小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K3L8R20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牛程大道26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22号
现查明,你单位租赁了广水市吴店镇牛程大道261号商铺从事凉菜和卤菜经营,2026年01月0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广水市北香鸭小吃服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K3L8R20Y,经营范围:小餐饮,没有请人,我和老婆共同经营,经营面积32平方米。你单位经营的店铺于2026年01月03日开业的,开业后没有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2026年01月06日现场检查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市监责改〔2026〕WD01060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市监当罚〔2026〕WD010601号),对你单位进行了警告的当场处罚,2026年0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没有办理小餐饮许可证仍然在经营,你单位因法律知识欠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造成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因你单位从开业至今都没有记账,所以无法查清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并对你单位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结合该案事实,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以你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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