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省武汉市红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斌权注册资本:24.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CL14PR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27号新华书店综合楼1楼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农﹝肥料﹞罚﹝2026﹞1号
2026年4月7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硚市监线移(2026)T91),湖北省武汉市红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花园宝”肥料涉嫌为伪造假冒登记证的肥料。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前往湖北省武汉市红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花园宝”家庭园艺肥料,根据移送函显示该产品包装标签印有: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03)临字0033号,广州园艺新生活有限公司,本品属新型、高效、浓缩型有机肥料,它以高养分的有机肥为主原料,并配以科学比例的氮、磷、钾和多种微量元素,具有施用方便、无公害、无污染、不伤植物根系等特点,是一种养分齐全、安全可靠的速效性高档花木专用肥。执法人员登录农业农村部官方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该登记证号对应的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规定,该产品不属于免于登记、备案肥料的范围,该产品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25年4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红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1688平台广州居隆农业有限公司购进3瓶“花园宝”家庭园艺肥料产品,进货价格3.17元/瓶,截止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花园宝”家庭园艺肥料,该店铺销售1瓶,剩余2瓶分别在湖北穗安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湖北省佳嘉新商贸有限公司售出。当事人销售“花园宝”家庭园艺肥料产品有美团外卖平台网络订单1笔,实际销售1瓶,销售单价为6.5元/瓶,实际销售收入6.5元,违法所得6.5元。湖北省武汉市红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元整(6元)
6.00元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6-07-06
2
硚市监处罚〔2026〕98号
经查,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以29元每件的价格从1688平台店铺“浦江县金稻杰电器厂”(《营业执照》名称为慈溪市研辉电器厂)购进了案涉“骆驼 烤火盆取暖器”产品2件,购进金额合计58元。当事人在购进案涉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供货方慈溪市研辉电器厂索要了其《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案涉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留存了案涉产品的进出库记录。 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以67.9元每件的价格将2件案涉产品通过美团平台店铺“加量精品生活超市(泛海店)”销售给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销售金额合计135.8元。2025年9月8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案涉产品进行市级监督抽查检验。2025年9月15日,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5)TJ3-HW-00012),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被抽查产品的标志和说明、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二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依据《武汉市电热取暖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取暖器的货值金额为135.8元,违法所得为77.8元。 2026年2月6日,当事人对美团平台案涉取暖器产品链接进行了下架,现案涉产品库存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无案涉产品库存,本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135.8元; 2.没收违法所得77.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3.6元。
135.8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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