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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松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红注册资本:50.8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685621124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2号西湖工业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1
2019-06-06
(2019)鄂1102执6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冈市松柏商贸有限公司、黄冈市小蚂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5﹞114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3月25日,于2021年8月2日取得《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备案表》,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业务。当事人是“金丝猴”和“旺旺”品牌糖果黄州区域的代理商,也是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糖果等产品的供货商,与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立旺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年合作,每年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禁止更换/加贴标签、篡改生产日期、改变包装,并要求对污染、破损、过期等问题产品自行销毁。2024年3月,当事人参加成都春季糖酒会时,购进8支装的旺旺碎冰冰家庭号(果味饮料)包装袋2000个。2024年9月,用上述包装袋对库存包装袋破损和单支装的旺旺碎冰冰家庭号(果味饮料)进行改包装,并喷上编造的生产日期“2024/06/20”,共生产12件(10包/件),用于销售。2024年5月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会议室内将下游经销商退回的包装破损、拆包、产品合格证丢失、临期、过期的“金丝猴”和“旺旺”散称糖果进行分拣后重新包装,并在包装上粘贴仿制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用于销售。上述产品“合格证”为当事人自行设计,与原厂合格证内容一致,式样相似,无金丝猴、旺旺商标LOGO,生产日期为当事人编造,一般为重新包装日期前2-3个月,或者根据产品生产批号估算生产日期。2024年9月18日案发,本局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1.?在当事人会议室(门牌标注为活动中心,下称会议室)内,当事人员工柯卉林正在将仿制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粘贴到经重新包装的“金丝猴”、“旺旺”散称糖果外包装袋上,现场有已粘贴产品“合格证”的袋装散称糖果、待粘贴产品“合格证”的袋装散称糖果、无袋装糖果和过期的散称糖果,糖果重量共计1289.98公斤。现场还发现仿制产品“合格证”450张,旺旺碎冰冰家庭号(果味饮料)包装袋1500个,糖果拆包下来的外包装袋1蛇皮袋和地面散落粘贴“合格证”撕下来的底纸数张。2.?在当事人仓库有已重新包装并喷印自行编造生产日期的旺旺碎冰冰家庭号(果味饮料)12件,临期区有超过保质期的“金丝猴”散称糖果100袋(共247公斤)。3.?当事人办公室电脑中保存有67份“金丝猴”散称糖果产品“合格证”(无商标LOGO)、52份“旺旺”散称糖果产品“合格证”(无商标LOGO)的电子模版。经核对,该电子模版与会议室内发现的散称糖果外包装袋上粘贴的产品“合格证”,以及450张待粘贴的产品“合格证”的版型、格式、内容一致。4.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永特力牌手压式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打印机1台、X型打码机1台。本局依法对以上涉案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依法从上述糖果中随机抽取的5个品种的“金丝猴”散称糖果,连同当事人办公室电脑中的67份“金丝猴”散称糖果产品“合格证”(无商标LOGO)委托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办公室电脑中67份“金丝猴”散称糖果产品“合格证”非该公司出具,且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非该公司生产批次产品的日期;5个品种的“金丝猴”散称糖果的“合格证”与该公司合格证版本存在明显差异,且该公司生产记录中无以上对应生产日期的产品,糖果与该公司同期产品无明显差异。本局依法将当事人办公室电脑中52份“旺旺”散称糖果产品“合格证”和旺旺碎冰冰家庭号(果味饮料)包装袋委托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52份“旺旺”散称糖果产品合格证非该公司出具,且其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非该公司生产批次产品的日期;旺旺碎冰冰家庭号(果味饮料)包装袋未经该公司授权,为商家私印包装并篡改生产日期。本局分别于2025年4月3日、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鉴定结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提交相反证据。案发后,当事人按照本局2024年9月1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从陈策楼杜家村村邮店、溢流河百货等5家经销商处召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散称糖果9.5公斤。2024年10月10日,本局对上述召回的散称糖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委托湖北齐兴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金丝猴和旺旺品牌散称糖果、旺旺碎冰冰进、销、存、退回、召回台帐、凭证,以及2024年9月18日扣押物品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2024年9月18日扣押金丝猴、旺旺散称糖果1536.98公斤、旺旺碎冰冰12件,共计金额39055.84元。结合审计结果,本局查明,当事人2023年1月1日金丝猴和旺旺散称糖果年初库存为2523.13公斤,2023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采购金丝猴和旺旺糖果35869.00公斤、销售36528.63公斤、退库(经销商未销售完,退回当事人仓库的糖果)3886.38公斤,期末结余库存5749.88公斤。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黄冈市监处罚〔202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考量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故意等因素,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7.80元;2.并处货值金额34607.84元17倍的罚款即588333.28元。罚没款合计588561.08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王亚伟给予其2023年度分红收入4625.00元5倍的罚款计23125.00元,上缴国库。
616083.28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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