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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天港腊味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萍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MAA7FGCH2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12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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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6〕22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在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120-2加工生产腊肠(香肠)[食品名称:腊肠(香肠),商标:/,规格型号:5kg/箱,生产日期:2026-01-14,质量等级:/]共36.4kg,即7箱+1.4kg(5kg/箱)。其中0.25kg用于出厂检验,0.25kg用于产品留样,自消耗3.1kg,2026年1月16日以单价18元/kg销售2.8kg给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使用,剩余的30kg(5kg/箱)在2026年2月11日被我局查封。故该批次产品的销售金额是50.4元,货值金额是655.2元。该批次腊肠(香肠)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内容、结果以及对抽样程序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另查实当事人2025年12月25日生产经营的腊肠(香肠)投料有胶原蛋白肠衣,但标签配料未标注胶原蛋白肠衣;2026年1月14日生产经营的腊肠(香肠)投料有胶原蛋白肠衣、复配防腐剂(高效Ⅱ型),但标签配料未标注有胶原蛋白肠衣、复配防腐剂(高效Ⅱ型);2025年12月25日及2026年1月14日生产经营的腊肠(香肠)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为柳州市柳江区天港腊味加工厂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柳州市天港腊味加工厂不相符。同时,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加工生产“腊肠(香肠)”151.5kg,即30箱+1.5kg(5kg/箱),其中0.25kg用于出厂检验,0.25kg用于留样,自消耗1kg。于2026年1月16日以18元/kg的价格销售了30kg,即6箱(5kg/箱)给临时客户,2026年2月1日将2箱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剩余110kg,即22箱(5kg/箱)未销售。故当事人的该批次腊肠(香肠)的销售金额是540元,货值金额是2727元。 同时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因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我局处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抽检产品6箱(5kg/箱)库存; (2)没收违法所得32.9元 (3)处以罚款120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处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025年12月25日生产的批次腊肠(香肠)22箱(5kg/箱); (2)没收违法所得465元(因被抽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已在上个违法行为处罚中没收,此处不再重复没收) (3)处以罚款3000元。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抽检产品6箱(5kg/箱)库存和2025年12月25日生产的批次腊肠(香肠)22箱(5kg/箱); (2)没收违法所得497.9元 (3)处以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497.9元 。
15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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