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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天港腊味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萍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MAA7FGCH2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12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4﹞20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14日在核准的生产地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120-2,生产猪肉大豆蛋白肠(规格型号:5kg/箱)202.9kg,出厂检验使用了0.5kg,留样用了0.5kg,按5kg/箱共入库40箱。2024年7月16日以销售价格18元/kg销售180kg共36箱给经销售商李老板(李昌雄,身份证号码:4525281977****6970),7月15日以18元/kg价格,销售20kg共4箱给抽检单位用于检验,余下的1.9kg自行消耗。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猪肉大豆蛋白肠共获销售收入3600元,货值金额共计3652.2元。该批次的猪肉大豆蛋白肠包装箱标签标注一面标注有天港 川味麻辣肠天港,柳州市天港腊味加工厂;厂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120-2,电话:13686678966 净重:5kg。产品名称:猪肉大豆蛋白肠;配料:猪肉、大豆组织蛋白粉、白砂糖、香辛料、食用盐、胶原蛋白肠衣、红曲红、亚硝酸钠。生产许可证号:SC10445020601707;产品执行标准:GB 2730-2015,保质期:0-5℃8个月,常温下3个月。贮藏方法:冷藏或通风阴凉处保存。食用方法:烹调煮熟后食用,生产日期:见喷码标示或合格证,生产单位:柳州市天港腊味加工厂,厂址: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120-2,产地:广西柳州市,电话号码:18078499060,邮编;545106。另一面标注有营养成分表等内容。上述猪肉大豆蛋白肠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中酸性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抽样现场照片1份5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截图图片1份3页、检验报告(No:SG243525)1份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43525)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猪肉大豆蛋白肠)案件来源。2.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1份共18张图片共9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猪肉大豆蛋白肠库存、留样室留存有留样样品,已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3.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并处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600元。
10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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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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