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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雉城琴平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宗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B3FNA6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南路84-1、8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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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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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3〕1402号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为60m2,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南路84-1、84-2号从事食品销售活动。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1包超过保质期的李记乐宝?酸菜鱼配料,1包超过保质期的三五?重庆三五火锅底料,上述过期酸菜鱼配料为天能集团食堂于2023年6月18日退货,共退货3包,其中1包当事人自用,1包已售出,剩余1包被本局执法人员查扣,销售价格为3.5元/包;上述过期火锅底料的进购来源为长兴彩烨副食商行,进购时间是2022年12月11日,一共进购了1箱,规格为60包/箱,进购价格为220元,销售价格为5元/包。另查明,该店内收银台右侧一酒柜上销售的“威龙绿色葡萄酒”因当事人疏忽,两三年前开始未再对该产品进行标价。上述货值金额共8.5元,因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未建立具体进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过期的3包“笑辣辣嗨吃棒棒脆”、1袋“丰玉?素鸡串”、2包“东北大花生”、3包“秋旺?山椒小萝卜”。以上(一)、(二)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一并上缴国库。
102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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