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辉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050103008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55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5
(2025)浙0182民初88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迪欣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1
(2025)浙0105民初10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链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1
(2025)浙0803民初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3
(2025)浙0803民初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5
2022-01-19
(2021)浙0802民初106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朱**
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6
2021-03-11
(2021)浙0802民初106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朱**
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1-19
2017-01-19
(2016)浙民申355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应**、王**等与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6-21
2016-03-17
(2015)浙衢民终字第73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应**、王**等与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5-11-23
2015-11-23
(2015)衢柯民初字第53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应**、王**等与衢州康久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4053.5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市监处罚﹝202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30日,发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使用的前胡、木瓜、白芷3种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虫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劣药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白芷326.8克、木瓜774.2克、前胡132.9克。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上缴国库。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金环可吸收带线缝合线7包、医用透气胶贴9包及113贴。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上缴国库。上述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劣药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中药饮片白芷326.8克、木瓜774.2克、前胡132.9克。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上缴国库。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金环可吸收带线缝合线7包、医用透气胶贴9包及113贴。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上缴国库。上述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上缴国库。
24000.0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2
衢市监处罚﹝2024﹞7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将四款药品(缩宫素注射液、康妇消炎栓、琥珀酸亚铁片、盐酸左氧氟沙星片)销售给其他医疗机构。<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业务,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11.83元;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共计20411.83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业务,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11.83元;二、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共计20411.83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