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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张燊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J2APN0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维新镇农贸市场路口董军家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50号
现查实:1、当事人纳雍县张燊蔬菜店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4日;2、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亿臣酸辣鱼调料售价6元/包、笋乡缘泡椒笋售价2.5元/包,这些食品总货值金额是110.5元,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张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照片2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张燊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10.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延长扣押期限的事实;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一到六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张燊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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