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新站镇春来水果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春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9RLTE0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六委(政府大街3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4〕30号
2024年5月11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志华、王正岩、辅助人员丁健在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肇源县新站镇春来水果食杂店内所经营的食品均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新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1日对该店下达了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源市监新责改[2024]3号)限7日内改正,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源市监新当罚[2024]3号)给予警告;2024年5月17日,新站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在责改限期内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的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对初期交易的食品供货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保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定期进行复核,确保其资质合法有效;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购货凭证和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售出后二年”的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五)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给予一般处罚的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
2024-05-31
2
肇源市监新站处罚[2024]5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肇源县新站镇春水果食杂店在经营期间涉嫌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 当事人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张,证明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情况;
3.询问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