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源泉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0799853855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2-10-20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游投资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5
2015-04-13
(2014)盘法执字第01245-2号
租赁合同纠纷
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原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5〕91号
经查实: 1、当事人(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于2023年10月份在抖音商城上申请开办了“云南茶祖茶厂”店铺,在2025年6月12日抖音店铺上接到订单(6943414381873665654)1754普洱茶(生茶)紧压茶后,把公司库存的“1754普洱茶(生茶)紧压茶,净含量357克/饼”,以229.00元/饼的价格进行销售了4饼,销售额916.00元;该款产品是公司2009年从普洱市景东县无量山等地茶农手中购进的散茶,委托普洱市圣普茶厂代加工包装茶饼50公斤138饼,共支付加工费150.00元,产品的标签是公司自己印制提供生产厂家包装粘贴的,标签内容是“产品名称:1754普洱茶(生茶)紧压茶,配料: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净含量:357克,原料日期:2009,生产日期:2011年5月18日,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22111,许可证编号:QS532714010128,贮存方法: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异味条件下贮存,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贮藏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出品商: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普洱市思茅区圣普茶厂,生产地址:普洱市茶城大道中段”。 2、2025年6月18日抖音店铺上接到订单(6943617256274728 503)云南白茶散茶后,把2025年4月份分公司基地采摘提供的原料自己印制粘贴标签包装的“云南白茶散茶(白毫银针),净含量15克(3克*5袋)”,以59.90元/饼的价格进行销售了1袋,销售额59.90元,该款产品的标签内容是“品名:云南白茶散茶(白毫银针),净含量:15克(3克*5袋),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2291”,贮存方式:放置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避免高温,使用方法:使用250-300ml热水,滤挂冲泡后饮用,保质期:13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080201125,委托商: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工业园区,联系方式:www.yn-cha-zu.com,受委托商:普洱九贝茶咖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分装),受委托商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三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腊梅坡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3159251133,产址:云南省普洱市。”上述两个订单接到申请退款后,已及时办理了退货退款,并提供了退款截图,产品已下架。 3、2025年3月4日当事人把公司库存的“冰岛老寨大牛肋巴 普洱茶(生茶)紧压茶,净含量357克/饼”产品以98元/饼销售给“云南名茶收藏馆”31饼,销售额是3038.00元;该款产品是公司2005年从临沧市茶农手中购进的散茶,委托普洱市圣普茶厂代加工包装茶饼70公斤198饼,共支付加工费225.00元,产品的标签是公司自己印制提供生产厂家包装粘贴的,标签内容是“产品名称:冰岛老寨大牛肋巴 普洱茶(生茶)紧压茶,配料: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净含量:357克,生产日期:2008年4月30日,卫生许可证:云卫食证字【2006】第530800-004101号,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22111,许可证编号:QS532714010128,贮存方法: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异味条件下贮存,保质期:在符合标准贮藏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出品商:云南茶祖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普洱市圣普茶厂,生产地址:普洱市茶城大道中段”,2025年5月29日接到投诉后,销售商已对订单(6942621524511102866)及时办理了退款,并提供了退款截图,产品已下架。 上述三款产品实际销售额为303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38.00元,2、罚款:4000.00元,合计:7038.00元。
4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