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大麻伍月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颖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CYL3P8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大麻镇光明路北侧1幢1楼西第一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477号
当事人从26年春节后开始,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大麻镇光明路北侧1幢1楼西第一间未标明价格经营装饰饼干,于2026年03月18日被本局查获。
2026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售卖的预包装装饰饼干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元。
5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桐市监处罚〔2024〕2702号
2024年9月27日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大麻镇光明路北侧1幢1楼西第一间的桐乡市大麻伍月副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明码标价;2024年11月19日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大麻镇光明路北侧1幢1楼西第一间的桐乡市大麻伍月副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现场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钱塘新娘舅稻香稻香米”生产日期为(2024 年 2 月 21 日)保质期:6 个月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2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现场查获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钱塘新娘舅稻香稻香米”生产日期为(2024 年 2 月 21 日)保质期:6 个月4袋;2、没收违法所得13.8元;3、罚款人民币3200元。
32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