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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小悟金泉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柳清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21MA495JAC3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昌县小悟乡青石商贸街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5〕194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药品储存、运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现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以及《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予以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合本案实际,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孝昌市监处罚〔2024〕84号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处罚如下:罚款 2000元。
2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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