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美家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秀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FR9L89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鹿头镇吉河居委会商贸街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92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1年10月27日核准登记成立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蔬菜、水果、针纺织品、海鲜、冻菜、鲜肉类、服装、鞋帽、日杂、百货、粮油、小饰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办理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号:襄B202206661)。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4日从金旺粮油调味食品商行以27元/包的价格购进了5包银耳;当事人于2026年4月17日从枣阳市美群便利店以15元/斤购进20斤榨菜,购进后当事人进行了拆零散装销售,购进时当事人索要了购货单,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
再查明,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当场处罚后,在改正期限内未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店里太忙,加上员工离职等原因,疏忽了进行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