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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全梅烙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全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BNF8RE8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核桃乡民生村定兴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罚[2024]396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2024年07月03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于当日进行立案。 当事人在进购上述涉案预调鸡尾酒时收集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等资料。 2024年06月16日,未成年人詹恕雄在位于大方县核桃乡民生村定兴组的招牌名为“好酒不见”大方县全梅烙锅店的冰柜里自取了两瓶上述的预调鸡尾酒(当事人经营者在店外烤鸡腿,经营者老公张成相在店内打扫卫生),一瓶未开启,另一瓶开启但没喝完,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0元酒钱。经查,当事人经营者李全梅及老公张成相知晓詹恕雄为未成年人还向其销售酒,未及时提醒并容留其在店内饮酒。 当事人涉案鸡尾酒一件的利润为售价与进价之差(即120元-95元﹦25元),一件为有4打,一打有6瓶,共计24瓶,1瓶鸡尾酒的利润为一件的利润除以一件的数量(25/24=1.04元)。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销售上述预调鸡尾酒的数量与其利润之积,即:2瓶×1.04元/瓶=2.08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4年07月01日,执法人员收到大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线索移交函,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二. 2024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预调鸡尾酒的事实; 三.2024年07月12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方县核桃彝族白族乡核桃初级中学出具《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2024﹞04071201号),大方县核桃彝族白族乡核桃初级中学向我局提供证明一份,证明詹恕雄是大方县核桃彝族白族乡核桃初级中学学生的事实; 四.2024年07月12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出具《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2024﹞04071202号),大方县公安局核桃派出所向我局提供詹恕雄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詹恕雄是未成年人的事实; 五.2024年7月11日,经当事人经营者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李全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李全梅的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六、2024年7月11日,经当事人经营者提供并签字确认的其经营场所现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七、2024年7月11日,经李全梅提供并签字确认的的上述预调鸡尾酒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照片及进货票据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上述预调鸡尾酒时收集了供货方资质等资料的事实; 八、2024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奢香分局执法问讯室内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全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
警告#罚款1.5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1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