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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繁荣注册资本:4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722590292P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浏阳市葛家镇葛家园村马家片西边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7
(2021)湘0182民初4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宁乡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2
2019-08-22
(2019)皖1321民初31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席**,朱**
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22
2021-06-10
(2021)湘0182民初4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宁乡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090.4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08
2019-09-10
(2019)皖1321民初31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朱**、席**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935.73元
民事案件
3
2018-01-05
2017-08-28
(2017)豫15民终181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姜**、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8735.48元
民事案件
4
2016-09-22
2016-09-22
(2016)湘0181民初44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鹅山烟花公司与方城县顶峰烟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6-27
2016-06-27
(2016)皖13民终101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唐**与浏阳市天鹅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泗县供销社烟花炮竹批发销售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3﹞753号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于2023年9月19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培训及考核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和培训记录,但无法提供考核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前完成对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考核。2023年9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在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2023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考核记录,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2023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3年10月11日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均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当事人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于2023年7月刊发《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天鹅山[2023]特01)任命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制定了《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制度,且规定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需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专项培训,但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考核。本局于2023年9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监特令〔2023〕第0908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截至本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考核,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枨字监特令〔2023〕第090801号)进行改正。
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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