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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捷之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春泉注册资本:10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MA24UQ5X0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港大道3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X00161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2月30日,主要从事电缆保护管的生产经营。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受俊泽公司委托,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生产一万余米(以实际送货量为准)规格φ150*8*6000mm的CPVC电缆保护管,加工生产费用23元/米。接委托生产合同后,当事人在2025年3月至4月间,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自行采购原材料为委托方生产电缆保护管。上述电缆保护管的生产流程为:1.混料,即将各种原料混合;2.加热挤出,即将混好的料经过一个螺杆挤出,通过模具成型;3.冷却;4.切割扩口。当事人在2025年4月5日、4月6日生产中因停电,同批产品存在两个生产批号,但投料比例和模具均未变化,故两批电缆保护管的尺寸参数和理化性质相同。2025年4月5月、4月6日当事人共生产1600米,生产批号分别是20250406-02和20250406-03。 当事人生产上述电缆保护管后,未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于2025年4月7日直接送货至南通海门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另案处理)承包、由金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施工的临江镇九匡河人家小区建筑工地内,通过微信向施工方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标明生产企业为“杭州俊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标准DL/T 802.3-2023。上述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并非为产品经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机构检验的真实文件,为俊泽公司伪造。 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联众公司承包、由金润公司施工的临江镇九匡河人家小区建筑工地内待施工的电缆保护管实施执法抽检。因上述电缆保护管上无任何产品标识信息,故电缆保护管的批号经当事人和施工方金润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为当事人2025年4月7日送货到该工地内的电缆保护管,共260根,总长度1560米,生产批号为20250406-02和20250406-03。上述电缆保护管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是“样品经检验,壁厚、密度、环刚度、压扁试验和维卡软化温度项目不符合DL/T 802.3-2023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电缆保护管,两个批号共1600米,加工费用为23元/米,货值金额合计36800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将该批电缆保护管送货至临江镇九匡河人家小区建筑工地内260根,共计1560米,实际销售货值金额合计35880元。因该项目尚在进行中,当事人未对该笔交易开具发票、未入账。案发前,当事人已对临江镇九匡河人家小区建筑工地内157根未使用的同批电缆保护管进行换货,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当事人生产该批电缆保护管低于成本,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自行销毁了同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另工地剩余42根同批不合格电缆保护管被我局依法扣押。施工方金润市政于2025年5月16日对已下埋的同批61根电缆保护管,使用挖掘机破碎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00元
50000.00元
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海市监处罚〔2024〕00066号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开始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制造销售活动,正常经营至今。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和如东中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购销合同》,后于2023年9月4日以DL/T802.3-200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3部分:氯化聚氯乙烯及硬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及DL/T802.1-200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1部分:总则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1 部分:总则》的标准生产CPVC电缆保护管,规格为,200*8*6M,共计960米;成本为20.5元/米,共计19680元人民币。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找了1辆车把上述CPVC电缆保护管送货至如东中斌贸易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如东中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车费。当事人以20.8元/米的价格销售给如东中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9968元人民币。2023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厂区进行检查,并告知当事人销售给如东中斌贸易有限公司的CPVC电缆保护管经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把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厂区堆放有CPVC100、CPVC150、CPVC200 三种型号的电缆保护管,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12月12日。没有发现销售给如东中斌贸易有限公司同批次的CPVC电缆保护管。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堆放的型号为CPVC100的电缆保护管进行了抽样。经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出具的编号为No:WPGQ235979《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CPVC电缆保护管获利288元。
罚款金额9,984元;没收违法所得28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9984.00元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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