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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祥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8MA367T11X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车步村老乡政府隔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01
2019-09-18
(2019)赣0728民初1589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4-01
2020-02-10
(2020)赣07民终176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钟**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2
2018-08-24
(2018)赣0728民初105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钟**、定南县石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28
2018-10-08
(2018)赣0728民初1807号
物权确认纠纷
原告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南县石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定环行罚﹝2024﹞10号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1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未生产,公司部分原矿、压榨污泥、尾砂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现场未采取防止扬散、流失措施,堆存场地无围堰,在雨水冲蚀下造成流失,地面有粉尘,高庄公路路面及车步小溪旁均能看到散落在地面的尾砂,构成环境违法。涉嫌“未采取相应污染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12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定南大队执法人员对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未生产,公司部分原矿、压榨污泥、尾砂露天堆放在厂区内,现场未采取防止扬散、流失措施,堆存场地无围堰,在雨水冲蚀下造成流失,地面有粉尘,高庄公路路面及车步小溪旁均能看到散落在地面的尾砂,构成环境违法。涉嫌“未采取相应污染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有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敏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定南蓝山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污登记表》、《关于对定南县石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车步选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定环发【2005】16号)、关于对《江西省定南县石磊矿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赣市环督字【2006】04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产生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定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细化:“涉及处置量(a)吨:a小于2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2024年12月31日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00000.00元
赣州市定南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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