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岑春丽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岑春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3MA5L25CW8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20东门海鲜农贸市场4#楼103号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205号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现场使用的两台电子计量秤进行检查校验,该两台秤实际称重值分别为1735克、1715克,分别超出1000克砝码标准重量735克、715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5月16日对该两台秤进行检定,并向我局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分别为:衡器字第231002173号、衡器字第231002189号),检定结论为两台秤均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将相关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不知名销售人员处购进品牌分别为“金鼎”、“万隆”的ACS-30型两台电子计价秤,并出于侥幸心里在日常经营中使用该不合格秤牟取不当得利,损害消费者利益,至查处当日,当事人通过使用上述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获利19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不合格电子计量秤2台(“金鼎”牌、“万隆”牌ACS-30电子计价秤各 1台);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80元(壹仟玖佰捌拾圆整),上缴国库; 3、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壹仟肆佰圆整),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3380元(叁仟叁佰捌拾圆整),上缴国库。
14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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