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藏珍堂滋补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琴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C9DQYA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天成街道巉头村天蒲路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4〕491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于2023年7月份从那曲市比如县一农户处采购冬虫夏草,从苍南县汇参堂中药材有限公司采购人参、枸杞和鹿茸(粉茸)后,以家人酿造的家烧酒为酒基加入冬虫夏草、人参、枸杞和鹿茸(粉茸)调配成“冬虫夏草酒”,分装入3个玻璃瓶,并于2024年2月11日以2000元的价格将3瓶“冬虫夏草酒”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共计货值为200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000元。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冬虫夏草酒”时,容器、外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对经营禁止目录内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对销售无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之规定处罚。对销售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之规定处罚。上述行为系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禁止目录内的食品,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2、罚款5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100元。
51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