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永康泉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397481665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永城市产业集聚区(经营地址:中原路北段路西0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228号
2026年6月5日,我局接到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商市监交办〔2026〕4-1号):2026年6月1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GJC25000000443049438ZX),报告显示:永城市永康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冰爽桶装包装饮用水(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26年5月8日,许可证编号:SC10641148113965(抽检单编号:GJC25000000443049438ZX):2026年5月11日抽检冰爽桶装包装饮用水样品外包装生产许可证号与生产企业实际许可证号不一致,经被抽样单位确认以生产许可证填写)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月2日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永城市永康泉饮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区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8日生产的冰爽桶装包装饮用水(规格:18.9升/桶);但现场发现2026年6月1日生产同规格“冰爽”桶装水120桶,标签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与企业真实许可证号不一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规格:18.9升/桶)检验结论认可。当事人在限期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2026年6月5日我局接到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商市监交办〔2026〕4-1号)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停业整改维修,现场未发现2026年6月1日生产的冰爽桶装包装饮用水,且当事人当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也未进行登记记录该批次,当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永市监询通〔2026〕59号),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6日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当事人于2026年6月10日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记录和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中未记录2026年5月8日、2026年6月1日生产的冰爽桶装包装饮用水实际销售情况,生产记录中未记录2026年6月1日生产的冰爽桶装包装饮用水实际生产情况,2026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永市监限提〔2026〕32号)要求其提供销毁证明、维修记录、停产报告、病例证明;以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当罚〔2026〕47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2026〕45号),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生产 2026 年 5 月 8 日、2026年6 月 1 日批次桶装饮用水,桶口热缩封口标签标注已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SC10641148101354,与其现行有效许可证号 SC10641148113965 不符。由于旧标签存量大、新旧标签混放,工人操作疏忽误用旧标签。
2026 年 5 月 8 日批次产品仅销售 7 桶(用于抽样检测,该批次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其余 223 桶,连同2026年 6 月 1 日批次 120 桶,合计 343 桶均未销售,已全部销毁。案涉产品生产成本 4 元 / 桶,水售价 5 元 / 桶,桶单价 20 元,带桶销售价 25 元 / 桶。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按带桶售价计算:25 元 / 桶 ×7 桶=175 元。
1、没收违法所得 175元;2、罚款 50000元;
5000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永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城市永康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5L/桶)进行抽样,抽取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的“冰爽”牌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5L/桶)6桶,规格为15L/桶。 2025年12月2日,我局接到永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J-2261),报告显示:永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永城市永康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爽”牌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及询问通知书,现场未发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包装饮用水。当事人在限期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7日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8日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当事人共生产了55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6桶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检验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当事人提供的出销售记录显示其余49桶已销售完,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成本3.5元/桶,销售价格5元/桶,故货值金额为5元/桶*55桶=255元,违法所得为5元/桶*55桶=255元。
1、没收违法所得 255元;2、罚款 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5元)。
5000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