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晨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9C7LB7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联合大厦19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3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7
(2024)浙0624民初36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3
2024-12-17
(2024)浙0624民初365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4
2024-08-25
(2024)浙0624执恢4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新昌县富高置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5
2024-01-04
(2023)浙0624民初38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新昌县富高置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6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浙江金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德清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01
2024-07-29
(2024)浙0624执3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新昌县富高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27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
21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绍虞市监处罚〔2026〕595号
2026年2月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位于上虞区曹娥街道上百万悦城购物中心内的由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共有16台自动扶梯存在关闭检修盖板开关现象。同时,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最近维保时间为2026年2月9日,经监控查询,维保人员当日未进行维护保养,存在上传虚假维保记录的行为。
当事人维保人员对16台自动扶梯的检修盖板开关人为弯折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不得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规定,构成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修复检修盖板开关功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或者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维保人员未实际对2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在绍兴智慧电梯系统签到并提交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3
新市监处罚﹝2026﹞60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持续较短,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3从轻处罚里的考量因素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持续较短,涉案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3从轻处罚里的考量因素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上缴国库。
2850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