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滨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鑫嘉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066408404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79号9-3-1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91号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镀膜玻璃水是2023年12月15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了9桶,进货价8.50元/桶,销售价10.00元/桶,2023年12月17日销售2桶,2023年12月19日销售3桶,2023年12月20日抽检单位购买2桶,2024年5月6日接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自述将2桶备样加入自家送货的小货车自用了。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镀膜玻璃水是2023年12月15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了9桶,进货价8.50元/桶,销售价10.00元/桶,2023年12月17日销售2桶,2023年12月19日销售3桶,2023年12月20日抽检单位购买2桶,2024年5月6日接到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自述将2桶备样加入自家送货的小货车自用了。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10.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罚款4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50元。
4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
2
2024-08-0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