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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建宏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582661457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新洲路202号聚贤庭7幢107、108、109室(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浙0703民初68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宁**
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3
(2025)浙0703民初686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宁**
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2
(2025)浙0702民初2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宏富商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4
(2025)浙0782民初3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高新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4-12-11
(2024)浙0782民初180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徐*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朱**
义乌市人民法院
6
2024-09-12
(2024)浙0683民初3950号
合同纠纷
嵊州市宏富商贸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4-07-10
(2024)浙0683民初29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相**
龚**,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8
2024-07-02
(2024)浙0782民初33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肖文静叉车租赁服务部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孙**
义乌市人民法院
9
2024-04-29
(2024)浙0782民初33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肖文静叉车租赁服务部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孙**
义乌市人民法院
10
2024-03-19
(2024)浙0782民初33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肖文静叉车租赁服务部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13
(2024)浙0782民初33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肖文静叉车租赁服务部
孙**
裁判文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1
承揽合同纠纷
义乌市肖文静叉车租赁服务部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4-09-10
(2024)浙0683民初3950号
合同纠纷
嵊州市宏富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4
2022-04-11
(2022)浙0783民初2887号
合同纠纷
盼石(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01
2019-03-27
(2019)浙03民终186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夏**、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30
2018-08-07
(2018)浙0127民初44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淳安县汾口桥头建材商行与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2-01
2019-01-17
(2019)浙1023民初2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台新北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水务罚决字﹝2025﹞第000001-2号
当事人金华市金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在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毛狸岩山塘和女埠街道石宽坞山塘实施了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柒拾玖元柒角玖分(¥20,879.79)。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柒拾玖元柒角玖分整(¥20879.79)
20879.79元
兰溪市水务局
2026-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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