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扬名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超 | 注册资本:8.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48DLEH8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周老嘴镇德昌路7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监利市扬名大药房于2016年10月25日在监利市周老嘴镇德昌路72号从事经营活动。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防水创口贴”(滇昆械备20150006号)购进数量3盒(20片/盒)、购进价2元/盒、销售价3元/盒;“玻璃体温计”(皖械注准20172200047)购进数量2盒(10支/盒)、购进价12元/盒、销售价14元/盒;“防水创口贴”和“玻璃体温计”各销售一盒,获利3元,均不能提供购货凭证及台账记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电脑上也无法调取入库记录。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监利市扬名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南京卫材医用纱布敷料”(赣械注准20172140014)、“南昌卫材医用外科口罩”(赣械注准20192140196)现场仍然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相关文件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电脑上也无法调取入库记录。经询问,我局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未引起重视,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减轻处罚,故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层级:”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