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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红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724LRL4J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星巷北侧18号附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张**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张**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张**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5
(2025)甘0702民初114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张**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张**
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张**
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12-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1
2021-03-15
(2021)甘0302执675号
追偿权纠纷
厦门金龙履行车有限公司、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31
2021-03-19
(2021)甘0302执734号
财产保全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马**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区人社劳监罚字﹝2026﹞第5号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5000.00元
金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6-16
2
金市税稽罚﹝2026﹞4号
1.增值税通过查询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法人马红雁银行流水记录发现,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存在以该公司公户及马红雁个人账户收取该公司经营款项未确认收入情形,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根据该公司提供公户银行(银行账户:962000010001717177)流水,该公司2023年公户收取款项299931.00元未申报收入,具体情况如下表:2023年金昌君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公户收入少申报销售额统计表序号公户收款企业名称开票时间已开发票价税合计收款时间收款金额少申报含税销售额1甘肃天地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2699672699672甘肃畅享新旅程旅行社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000300003甘肃天地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99991999914甘肃天地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99991999915甘肃天地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1000002023年11月99991-96甘肃天地行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3000002023年12月99991-200009合计400000699931299931经对2023年马红雁个人储蓄账户进行查询,该公司收取团车费金额合计为94000.00元未申报收入,具体情况如下:马红雁2023年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少申报销售额统计表户名账号收款时间摘要金额对方户名备注实际收到款项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4.14S-9001-207团款车费6000何小英6000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5.20S-1001-627团款2000田旺辉2000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6.27金昌车队车费49500李蕤49500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7.12金昌车队LYGL-230625T-1车费10000李蕤10000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7.291001-1687团款13000王小强(天地行旅行社员工)13000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8.011001-1758团车费7000王小强(天地行旅行社员工)7000马红雁62284840183964892782023.9.60906团车费预付6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偷税造成的少缴2023年少缴纳的增值税7765.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1.78元、印花税64.12元、企业所得税6891.11元,2024年少缴纳的增值税3520.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3.20元、印花税1270.71元、企业所得税8303.18元,2025年少缴纳的增值税6918.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2.15元、印花税385.72元,合计少缴纳35755.63元,处以50%的罚款17877.87元。
17877.87元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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