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乐有家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0MA7HNUT07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泛华盛世国际社区综合楼A0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97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从宁都县梅江镇大魏蔬菜批发部补货上述不合格批次山药(淮山)5.2公斤,购进价7.4元/公斤,购进货值38.5元,与之前剩余的3公斤(共8.2公斤)混合销售(同一供货商),并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的6.28公斤),售价11.96元/公斤,销售货值98元,违法所得98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从宁都县梅江镇彭亮水果批发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香梨12.5公斤,购进货值103元(8.24元/公斤),至2025年5月23日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检的6.34公斤),售价11.96元/公斤,销售货值149.5元,违法所得149.5元,以上共计违法货值247.5元,违法所得24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247.5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600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