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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红通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华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JQL541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344、346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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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烟处[2024]第44号
2024年7月17日10时40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344、346号(隔间)依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梁华萍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梁华萍经营场所内的仓库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黄山(红方印细支)等12种共计30.3条,其中:黄山(红方印细支)4条、利群(休闲)2条、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软金色阳光)1条、双喜(硬蓝红玫王)4条、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芙蓉王(硬)1条、白沙(软和天下)5条、白沙(和天下)1.3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条、利群(阳光橙中支)2条、中华(双中支)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梁楠鸳(执法证号:11060652033 )、黄永(执法证号:11060652014)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梁华萍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别检验结论显示,上述卷烟中:白沙(和天下)0.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其余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 2024年7月上旬,梁华萍从新昌县七星街道演溪路和大道西路的两家卷烟零售户处总共购得卷烟黄山(红方印细支)等12种共计31条。当时购得真品卷烟黄山(红方印细支)等12种共计30条,其中:黄山(红方印细支)4条、利群(休闲)2条、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软金色阳光)1条、双喜(硬蓝红玫王)4条、双喜(硬世纪经典)4条、芙蓉王(硬)1条、白沙(软和天下)5条、白沙(和天下)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条、利群(阳光橙中支)2条、中华(双中支)2条,违法进货总额14020元,截至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日,上述真品卷烟尚未售出;购得非法生产的卷烟白沙(和天下)1条,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日,已售出非法生产的卷烟白沙(和天下)0.7条,违法所得35元,违法销售总额630元。梁华萍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330624106804。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梁华萍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处以违法销售总额630元的45%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83.50元,上缴国库; 四、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白沙(和天下)0.3条(其中鉴定损耗0.1条、鉴定留样0.1条),予以公开销毁; 五、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总额1402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121.60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黄山(红方印细支)等12种共计30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1405.10元
新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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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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