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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川味南火锅水煮鱼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海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06MA0X8GNA2T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34号2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西市监凌处罚{2023}108号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已构成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价格监督类基准(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为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从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对违法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改正,且属于首次发现违法行为,适用于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一、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三、是否宽大处理 :是。
500.00元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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