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春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81CG15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红十月小区北一区十号楼2单元3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4
(2024)沪0114民初12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9
(2024)沪0114民初12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中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2-04-01
(2021)新0103民初12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诚铭上哲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08
(2021)新0103民初12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诚铭上哲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2-02-13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诚铭上哲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4
2023-03-08
(2022)新0103执26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诚铭上哲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20
2022-04-25
(2021)新0103民初128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润垒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诚铭上哲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7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3)146号
(一)增值税1.你公司2018年10月取得新疆祥云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83,223.07元,税额合计28,507.93元,价税合计211,731.00元。上述发票均已在当月认证抵扣。你公司于2018年10月通过公账向新疆祥云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款共计200,000.00元,新疆祥云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日全额回流到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艳银行账户中,你公司支付了9%的开票手续费共计18,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通过第三方购买水泵,与新疆祥云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购买货物业务,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新疆祥云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2018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28,507.93元。你公司已于2018年10月做进项税额转出28,507.93元,抵减当期留抵7,338.40元,应补缴增值税21,169.5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0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81.87元。3.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0月少缴教育费附加635.09元。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10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23.39元。你公司2018年11月已补缴增值税21,169.53元,城建税1,481.87元,教育费附加635.09元,地方教育附加423.39元,滞纳金58.21元。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11325.7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