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平市延平区荣湾酒楼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庆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02MAC037EP8H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大商贸中心)2层B区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4〕0224027号
经查明,南平市延平区荣湾酒楼,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南平市延平区荣湾酒楼”,对外营业的店招为“隆湾海鲜大酒楼”,2个名称系同一经营主体。 2024年10月3日晚,消费者(即投诉人)及其家人在当事人处用餐时,发现其中一道菜(铁板牛肉)上有蟑螂。当时消费者就将发现菜品出现蟑螂的情况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就把铁板牛肉撤回了,所有的餐具都进行了更换,还赠送了两盘菜给消费者。最后在买单的时候消费者要求免单并要赔偿1000元,当事人经营者不同意,只愿意给消费者8折优惠,协商不成,发生争执,然后消费者就报警处理,最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消费者支付菜金500元(原菜金共计1187元)。2024年10月4日下午,因消费者投诉到本局,要求退还500元,赔偿1000元,并赔礼道歉,当事人经营者不同意调解。2024年10月5日上午,本局再次联系当事人经营者及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退回消费者支付的500元,赔偿1000元,并对消费者予以道歉。 据当事人经营者陈述:盛放该道菜的隔热板是三合板,有裂缝,虫子钻进去,受热后跑出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事实相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结账单显示上述铁板牛肉价格为88元/份,故本案货值金额为88元,因当事人已退赔,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4年10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内未设置防蝇、防鼠、防虫的设备。 再查明,消费者(投诉人)于2024年10月3日用餐时拍摄了相关视频,视频内容可见菜品出现爬行的小蟑螂。消费者于当晚将该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根据南平市延平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该视频引起大量媒体转发、评论,引起社会关注,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3.3.4.2、4.2.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未配备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出现蟑螂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物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虽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最终与消费者达成调解,但鉴于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经网络传播,造成大量转载与评论,引起大范围社会舆情,影响恶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决定: 一、针对当事人未配备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针对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物的违法行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警告|警告|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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