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九亿人酿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晓来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15382081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8
(2022)鲁1503民初283号
合同纠纷
茌平县信誉成和美嘉超市
茌平县新华副食部,榆树市九亿人酿造有限公司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23
2017-09-18
(2017)鲁0321民初2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桓台县唐山镇美购超市与桓台县新城镇焦点酒水批发部、榆树市晓来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235号
吉林省同美隆健康医药有限公司委托榆树市九亿人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美隆”人参酒使用的商品条码是6934012002070、6934012002063吉林省皓泽参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鹿鞭酒”的商品条码是693401201530;当事人受他人委托还使用6934012002407、6934012002391生产150ml52度人参松茸酒、6934012002308、6934012002292生产150ml52度人参松茸酒、6934012002322、6934012002315生产150ml52度人参虫草酒、6934012003305生产150ml42度人参枸杞酒、69340102001851、6934012002506生产150ml52度人参鹿血酒、6934012002674、6934012002513生产150ml38度蓝莓酒、6934012002667、6934012002568生产150ml52度人参松茸酒、6934012002643、6934012002520生产150ml52度人参松茸酒、6934012002681、6934012002544生产150ml52度人参虫草酒、6934012002629、6934012002551生产150ml38度蓝莓酒、6934012002650、6934012002537生产150ml52度人参枸杞酒、6934012002605、6934012002490生产150ml42度人参枸杞酒、6934012002612、6934012002582生产150ml52度人参虫草酒、6934012002636、6934012002575生产150ml52度人参枸杞酒、6934012002599、6934012002506生产150ml42度人参松茸酒共16种酒。经查询,上述条码是榆树市九亿人酿造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对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商品条码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永县市监专处罚﹝2024﹞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使用标注“本包装设计已获专利、专利号:201230438957.6”字样的外包装生产名称为“九亿人”小米酒20箱,并于当天以50元每箱的价格将该小米酒全部销售给吉林市庆特乐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庆特乐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称于2022年12月份销售给永吉县口前镇宏福源副食店1箱,其余的销售给周边商户。当事人自称检验报告丢失,无法提供该批次小米酒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截至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1000元。另查明:上述小米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201230438957.6,申请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3年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申请号:201230438957.6,发文序号:2019041600238350,申请人:史晓来,发明创造名称:养生酒酒桶):“专利权人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或者缴足第7年度年费和滞纳金,根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该专利权于2018年9月14日终止。”
。2024年7月4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之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3
(榆)应急罚﹝2023﹞执法010号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处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榆树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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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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