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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森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691121927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1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09
2016-11-09
(2016)陕09民初52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滨市监处罚﹝2025﹞109号
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负责人成小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理唐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日,经询问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经理唐*,2025年3月16日被抽检的爱多佑(抽样规格:L-XL中度失禁)成人型纸尿裤,共购进了12包,购进价为**元/件,销售价为**元/件,其中6包被抽样机构封存带走(6包抽检单位购买走用于产品检验,留有购买票据,销售单价为**元/件),还有6件于2025年3月17日已退回,留有退货出库单,本案货值共计588元,违法所得66元。办案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予以采信。 2025年6月11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结果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唐涛的询问笔录,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的事实;经唐涛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授权委托书一份;网络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页面一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的证照资料,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其它相关的书证等,证明其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爱多佑(抽样规格:L-XL中度失禁)成人型纸尿裤,办案机构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玖佰肆拾元整(940.00)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陆元整(66.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陆元整(1006.00)
940.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2
汉滨市监处罚﹝2025﹞86号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负责人成小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经理唐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日,经询问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经理唐涛,2024年6月28日被抽检的T恤(抽样规格型号:B类)共购进了3件,购进价为***元/件,销售价为**元/件,其中2件被抽样机构封存(1件抽检单位购买走用于产品检验,留有购买票据,销售单价为296元/件,1件备样留于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用于复检),还有1件于2024年7月10日已退回,留有退货票据,本案货值共计888元,违法所得48元。办案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4月3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唐涛的询问笔录,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的事实;经唐涛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授权委托书一份;网络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页面一张,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因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的证照资料,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其它相关的书证等,证明其违法事实。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T恤(抽样规格型号:B类),办案机构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T恤(抽样规格型号:B类)一件。 2、罚款壹仟柒佰柒拾陆元整(1776.00) 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整(48.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捌佰贰拾肆元整(1824.00)
1776.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3
汉滨市监处罚﹝2025﹞40号
经初步调查,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成小康)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遂于2025年1月2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5年2月17日,该店经理唐涛来我局递交了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出库单、合格证、《检验报告》、配送单、销售记录、整改报告、召回报告及照片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就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的行为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经当事人陈述和办案机构网络系统查询,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位于汉滨区巴山中路151号,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0月9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00mm×(320+70×2)mm×0.03mm 承重:5kg)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环保要求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依据《2024年安康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依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内容如下: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00mm×(320+70×2)mm×0.03mm 承重:5kg)是从重庆亚军包装有限公司购进的,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出库单、合格证、《检验报告》。共购进抽检批次“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00mm×(320+70×2)mm×0.03mm 承重:5kg)1000个,购进价0.14元/个,抽检买样50个,备样50个封存在当事人店内,剩余全部销售完,销售价0.2元/个,货值200元,违法所得57元。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认同无异议,积极配合,认真整改,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在监督抽查中,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非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500mm×(320+70×2)mm×0.03mm 承重:5kg)50个(备样); 2、没收违法所得57元; 3、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的行为处1倍罚款:2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佰伍拾柒元(¥257.00)。
200.00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4
安市监处罚﹝2023﹞39号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3年6月20日经执法一队会前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5
汉滨市监处罚〔2023〕95号
-
给予警告
-元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6
(安汉)市监食罚[2016]254号
-
-
-元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