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城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雄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343272999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翠微东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20
(2021)赣0730民初507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宁都县城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4
2022-01-28
(2021)赣0730民初50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城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070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稽五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在工商业用户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中以流量计安装、信号传输器、流量计控制器安装等名义计提燃气计量装置费用;高于政府制定标准收取老住宅区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波纹管安装及材料费,未退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价应退费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工商业用户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中以流量计安装、信号传输器、流量计控制器安装等名义计提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高于政府制定标准收取老住宅区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居民管道燃气延伸服务波纹管安装及材料费,未退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价应退费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264277.72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