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玲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W74U0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兴镇商贸城01层0001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9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10日),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2、《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龙兴24号,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2025年10月20日),明在第二次检查中,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仍存在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4、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合法购进该药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有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6、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侯国身份。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该店质量负责人石颖处理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宜。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有合法营业资质。 9、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有合法经营药品资质。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2
龙市监处罚﹝2024﹞436号
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2、《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3】龙兴39号,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当罚【2023】龙兴11号,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警告其违法行为。4、现场笔录,证明在第二次检查中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仍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有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6、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玲芝身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有合法营业资质。8、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有合法经营药品资质。 9、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合法购进该药品。10、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龙兴连锁店企业负责人授权质量负责人处理该单位为凭医师销售处方药事宜。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