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阳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阳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MA1W4T1T2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如皋市吴窑镇阳华大厦2幢11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5〕X00098号
经查,2025年6月17日,投诉举报人入住于当事人处,当事人收到投诉举报人所付住宿费180元。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向入住人(投诉举报人女儿)免费提供的自助早餐系列食品橙汁中含有白色长形蠕动物体。
当事人购进用于制作橙汁的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因当事人提供早餐不单独收费,早餐费用计算在住宿费内,住宿费为180元,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从事自助餐厅经营未建账,且早餐为免费提供,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5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