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萃善堂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晓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BXRBPY1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中大道601号18幢2-17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赣1104民初2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处罚〔2025〕85号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化妆品,在得知李京华患有甲状腺疾病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在微信聊天中向其宣传经营的化妆品明示或暗示具有消炎、排风邪湿毒、提高免疫力、治疗甲状腺疾病等功效,并通过微信向其发送虚假治疗案例进行欺骗、误导,致使李京华相信化妆品能治疗疾病,购买同康伊美系列产品并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二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有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内容不超过两项;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且尚未造成一般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0元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