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好乐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亚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6F0NL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横车镇横车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3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以106元/件(10.6元/kg)的价格从九江市新京九国际商贸城1080门面浔阳区菊枝食品批发部处购进该批好乐多大鸭腿(腊肉)20件共200kg,购进货款金额为2120元,售价13.8元/kg。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50224732110006C)显示: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30,实测值4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量单位g/100g,标准指标≤1.5,实测值3.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好乐多大鸭腿(腊肉)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进货单据。2025年5月22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A2250224732110006C),并于当日将《检验报告》和《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5〕05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案涉好乐多大鸭腿(腊肉)已全部销售完毕(包含抽样检测的1.824kg),故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好乐多大鸭腿(腊肉)货值金额共计2760元。当事人出具了案涉好乐多大鸭腿(腊肉)销售情况统计表,无法提供销售食品的相关纳税证明,故违法所得为2760元。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当日于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的该批次好乐多大鸭腿(腊肉)予以召回,但未召回成功。通知召回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抽检不合格批次好乐多大鸭腿(腊肉)造成不良反映的情况反馈。对供货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好乐多大鸭腿(腊肉)的违法行为,本局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4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从蕲春县天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袋盼盼?无糖高纤粗粮,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221015,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安徽省小岗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济开发区小岗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4112605785。进价11.8元/袋,售价14.8元/袋,至案发日止,在有效期内销售了4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故货值金额为29.6元,违法所得为2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