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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经济开发区玉宝名烟名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晋玉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00MA0JWQXXXT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朔州经济开发区安泰街军苑小区5号楼3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开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明晋玉宝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5月14日期间向薛福军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共计70箱,分别为:红盖汾酒22箱(每箱12瓶),红盖汾酒的进价为每箱130元;黄盖汾酒22箱(每箱12瓶),黄盖汾酒的进价为每箱130元;十年老白汾酒15箱(每箱6瓶),十年老白汾酒的进价为每箱240元;二十年汾酒11箱(每箱6瓶),二十年汾酒的进价为每箱500元,共计14820元,晋玉宝将这些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都卖给了顾客,销售情况为红盖汾酒零售了12箱,零售价每瓶35元,批发了10箱,每箱360元;黄盖汾酒零售了6箱,零售价每瓶38元,批发了16箱,每箱396元 ;十年老白汾酒零售了15箱,零售价每瓶110元;二十年汾酒零售了11箱,零售价每瓶260元,共计销售44772元。晋玉宝购进的以上白酒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90000元罚款。
90000.00元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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