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义合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军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1741A89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与锦西路交汇金达莱家园1幢1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1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义合堂大药房,于2023年2月24日,在明知销售方不具备相关药品销售资质、未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等情况下,从刘梓媛(已起诉)诊所购买10瓶阿普唑仑片,每瓶15元,共花费150元。涉案药品为白色瓶装,每瓶里有100片。购进涉案药品后,当事人以每片0.5元的价格将药品销售给来药店买药的顾客,货值金额500元。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前,当事人已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00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绿园区义合堂大药房,于2023年2月24日,在明知销售方不具备相关药品销售资质、未提供药品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等情况下,从刘梓媛(已起诉)诊所购买10瓶阿普唑仑片,每瓶15元,共花费150元。涉案药品为白色瓶装,每瓶里有100片。购进涉案药品后,当事人以每片0.5元的价格将药品销售给来药店买药的顾客,货值金额500元。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前,当事人已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5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以上罚没合计150500元。
当否,请批示。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