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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伟注册资本:28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4077580357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富祥龙建材市场2幢233、23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2026)浙1124民初125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毛**,包**
松阳县人民法院
2
2026-06-15
(2026)浙1124民初88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阙**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松阳县西屏街道铺门村村民委员会
松阳县人民法院
3
2026-05-15
(2026)浙1124民初88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阙**
徐**,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4
2025-12-02
(2025)浙11民终13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遂昌县新路湾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0-29
(2025)浙11民终13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遂昌县新路湾镇人民政府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10-16
(2025)浙1124民初14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徐**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7
2025-09-17
(2025)浙0902刑初270号
串通投标罪
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阙**,应**,水**,叶**,舟山嘉弘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8
2025-08-27
(2025)浙1124民初14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徐**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9
2025-08-20
(2025)浙0902刑初270号
串通投标罪
浙江宜方建设有限公司,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阙**,黄**,应**,水**,叶**,舟山嘉弘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23
(2025)浙1124民初140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徐**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9
2022-11-15
(2022)浙1124执1029号
民事
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3-11
2020-12-29
(2020)浙11民终12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86615.32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03
2020-06-28
(2020)浙1124民初57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黄**与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2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31
2020-06-30
(2020)浙1124民初5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罗**、陈**等与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173.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建罚决字〔2025〕第000010号
经查,2021年7月1日,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某某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间中标项目按比例收取管理费。截至公安部门“2024.9.2串通投标案”立案时间2024年9月2日,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在舟山市中标4个项目:虾峙镇某工程、2020年定海区某工程、舟山市某项目、六横某工程。上述项目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实施,该协议虽约定一年的有效期,但到期后仍继续执行,鼎力公司按相应比例收取管理费,黄某某就上述项目获得相应利益,黄某某非鼎力公司员工。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浙0902刑初270号),鼎力公司与阙某某共退出违法所得578066.87元,舟山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共退出违法所得2000000元,上述鼎力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系《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鼎力公司按工程进度款收取的管理费,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系《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中标项目包括上述4个项目实施所得的利益,同时鼎力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用于计算违法所得的上述项目的管理费收入明细。鼎力公司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 依据法工办发〔2017〕223号《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建筑市场中转包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从转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根据舟山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2024.9.2串通投标案的立案时间为2024年9月2日,即违法行为发现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虾峙镇某工程、2020年定海区某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分别为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12日,这两个项目均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某项目,建设单位为舟山市某医院,合同价款为14776506元。该工程于2023年8月13日开工,2024年8月16日竣工验收,工程竣验合格,工程实施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已完成结算造价审核,最终审定金额为13483719元,累计支付工程款13483719元。该工程管理费收取比例为1.2%,应没收违法所得13483719×1.2%=161804.63元。根据鼎力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管理费收入明细,该工程已退出违法所得的管理费为141756.44元,尚有20048.19元未退出。 六横某工程,建设单位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合同价款为6018610元。该工程于2022年10月16日开工,2023年3月15日竣工验收,工程竣验合格,工程实施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已完成结算造价审核,最终审定金额为5513980元,累计支付工程款5513980元。该工程管理费收取比例为2.2%,应没收违法所得5513980×2.2%=121307.56元。根据鼎力公司向本机关提供的管理费收入明细,该工程已退出违法所得的管理费为119487.95元,尚有1819.61元未退出。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的认定情形。因《合作协议》为鼎力公司与黄某某个人签订,转包行为按协议执行,系鼎力公司的意志,阙某某作为公司技术负责人和股东,负责公司技术和业务经营方面的工作,未履行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舟山市某项目、六横某工程在转包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内,合同价款总计为20795116元。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浙0902刑初270号),认定鼎力公司与阙某某违法所得为578066.87元,且鼎力公司已于2025年9月19日退出。上述两个工程鼎力公司还须没收违法所得分别为20048.19元、1819.61元,合计为21867.8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捌分(¥103,975.58);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陆拾柒元捌角(¥21,867.80)
103975.58元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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