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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石梁序林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C50BGX5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石梁大道606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3〕714号
经查:经查:经查明,因当事人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严格执行每日食品安全检查,导致在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熟食经营区货柜摆放的韭菜饼、酱肉包、杂粮馒头、红豆卷、豆沙小馒头等5种待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同时,上述5种食品的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为;万州区筒筒食品加工坊;,与实际生产者;万州区筒筒餐饮店;不符。另查明,当事人在熟食经营区货柜摆放待售的花卷、桂花糕、鸡蛋薄饼、糯米白糕等4种散装食品,食品外包装上无标签标识;待售的鸡蛋薄饼、桂花糕等2种食品包装上贴有价签,但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又查明,当事人与万州区筒筒餐饮店签订有商品购销合同,万州区筒筒餐饮店销售给当事人的韭菜饼等5种食品标签内容显示食品生产者为;万州区筒筒食品加工坊;,而万州区筒筒食品加工坊已于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注销,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向万州区筒筒餐饮店索取万州区筒筒食品加工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也未索取上述食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因万州区筒筒餐饮店销售给当事人的食品不是所有食品都贴有标签,故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以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来计算。综上,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均为19元(2元+5元+4元+3元+5元),因当事人未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该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本局扣押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韭菜饼0.2、酱肉包0.246、杂粮馒头4个、红豆卷4个、豆沙小馒头0.462;2.罚款5000元。针对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和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5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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