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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运领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1573569683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杞县高阳镇高阳市场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1
(2024)赣01民终6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谢**
代**,代**,曾**,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14
(2022)豫0205民初5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东营荣达物流有限公司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1
(2022)豫0205民初5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东营荣达物流有限公司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4
2022-05-09
(2022)豫0205民初5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东营荣达物流有限公司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5
2019-11-22
(2019)豫0221民初442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杞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5
2021-09-14
(2021)豫0221民初27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9
2020-05-09
(2020)豫02民终883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1-27
2019-05-14
(2019)豫02民终327号
保险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0436.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4-28
2019-04-10
(2018)鄂0902民初428号
贾**、关**等与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9029.6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8
2019-03-20
(2018)鄂0902民初1314号
孔**、孔**等与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5372.2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28
2019-08-20
(2018)鄂0902民初19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孔**与杨**、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214.92元
民事案件
7
2019-03-01
2018-12-17
(2018)豫1329民初10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何**、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2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7-30
2018-05-21
(2018)豫0221民初18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727.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7-13
2018-04-11
(2018)湘0424民初4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与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30
2017-05-27
(2017)鄂06民终52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路政罚﹝2026﹞04J145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02
2
甬运政罚﹝2026﹞151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21日06时25分,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鄞州经济开发区**路检查时发现杞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杞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波市鄞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6
3
豫牟交执罚字[2025]250128
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200元
200.00元
中牟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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