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小桥镇茗香茶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3MA30N3WT7R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建瓯市小桥镇小桥村市场楼下2号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瓯市监处罚〔2025〕188号
2025年7月9日,接消费者举报,建瓯市小桥镇茗香茶庄在拼多多平台“百丈伍祥云茶业”店铺销售的盒装高山奇兰茶包外包装未粘贴标签。我局执法人员对建瓯市小桥镇茗香茶庄进行检查,当事人对举报事项确认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建瓯市小桥镇茗香茶庄委托建瓯市木火百家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盒装高山奇兰茶包,并通过拼多多平台“百丈伍祥云茶业”网店进行销售,该款肉桂茶叶既无粘贴标签也无印制产品信息的相关内容。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核实上述未粘贴标签也无印制相关内容茶叶的具体销售时间和数量,截止案件终结,投诉人在当事人网店购买的肉桂茶叶已退款,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当事人所售盒装高山奇兰茶包外包装既无粘贴标签也无印制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规定的内容,构成了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五项: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依法抚养、赡养、抚养的人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案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整。
-
-元
福建省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