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典享注册资本:265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5817880146774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武冈市邓家铺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湘0581民初3677号
排除妨害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武冈湘水水务有限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2
2024-10-30
(2024)湘0581民初2829号
恢复原状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毕**,孙**,孙**,刘**,孙**
武冈市人民法院
3
2023-02-10
(2023)湘0581民初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4
2022-07-20
(2022)湘0581民初2076号
委托合同纠纷
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
姚**,姚**,周**,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5
2022-07-20
(2022)湘0581民初2076号
委托合同纠纷
湖南湘锋事务所
姚**,周**,姚**,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6
2020-10-16
(2020)湘0581民初1973号
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刘**,姚**,罗**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7
2019-06-17
(2019)湘0581民初1434号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市人民法院
8
2019-06-17
(2019)湘0581民初1434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刘*
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8
2021-02-04
(2021)湘05民终97号
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5
2020-11-27
(2020)湘0581民初1973号
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4
2019-10-22
(2019)湘05民终1995号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9-02
2019-07-25
(2019)湘0581民初1434号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8
2018-12-24
(2018)湘0581民初2539号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1-15
2016-11-15
(2016)湘0581民初2038号
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1-14
2016-11-14
(2016)湘0581民初2037号
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新国(蒋生国)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06-11
2015-06-11
(2015)武法民初字第9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03-12
2014-03-12
(2014)武法民初字第304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武冈市第五中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核查,2023年至2025年期间收取因天气冻坏水表换表费用。存在以下收费事实: ㈠ 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收取17户因天气原因冻坏的水表换表费用,每户200元,金额3400元;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6月17日收取15户因天气原因冻坏的水表换表费用,其中:380元网络表1户,200元智能表8户,150元智能表5户,100元机械表1户,共计金额2830元;2025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收取5户因天气冻坏水表换表费用,每户网络水表380元,金额1900元,以上合计8130元。 ㈡ 当事人未实施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水表)。 ㈢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价格。
1.对未按规定实施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罚款300.00元; 2.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3.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行为没收未退回的违法所得7390.00元,并罚款12000.00元
13300.00元
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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