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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金座昊为通讯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连斌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1MAD1B3E84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南路56号新天地金座欢乐街-2层-223-22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3〕334号
经查明,当事人门店于2023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苹果公司授权的相关产品,你店共有员工4人,其中李若彤为店长,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工作。2023年10月29日你当事人门店正式营业,开业当天通过开业现场活动、微信本地推和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宣传。经核实,当事人店长在开业前与苹果厂家人员联系建立了名称为“天音APR-金座天地昊为-顾连斌”的微信群聊,该微信群有苹果厂家设计人员、顾连斌、李若彤等共10人,由苹果厂家设计人员将开业海报电子图片模版发至该微信群内,经当事人店长修改了模版内的微信二维码、活动详情及经营地址后又将修改好的模版发送至苹果厂家设计人员,10月23日苹果厂家设计人员将最终设计好的名称为“天意-金座天地.zip”的电子图片模版再次发至该微信群内。当事人店长将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向苹果厂家提交了开业申请表,经苹果厂家授权同意开业后,当事人店长联系了郧阳区金座购物广场的管理人员,通过管理人员将最终设计好的含有“温馨提示:详情咨询门店,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内容的开业海报电子图片发在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宣传。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内的宣传海报中含有“温馨提示:详情咨询门店,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字样,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的规定,属于上述条款中所述的格式合同条款。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广告,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发布的违法广告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及较大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责令你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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